对于合法企业的关停,应当如何进行补偿呢?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一是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搬迁过渡安置费;三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然这里还包括一个重要的土地补偿。
那么,土地的补偿为什么不包含在这条行政法规的规定里呢?因为这条行政法规的名字就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房屋的补偿。土地的补偿包含在什么里面呢?《民法典》规定对土地也应当进行补偿。
当然,这些都是国有土地上的企业的补偿。针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如果办理了合法的环保手续,因环保事业进行关停等,我们认为,应当参照这个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征收、关停和补偿。
如果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是可以申请一定的行政补偿的。如果我们企业在面对着这种情况,发现自己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与合法采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就不能够一概的进行关停。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就应当根据该法对于企业的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也说得很清楚,第25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工业园区一般都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企业的征收,拆迁补偿等系列的问题,涉及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内容。对于征收的一些程序,前期要有所了解,主管部门先做出征收决定,然后企业对征收决定如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遇到这类问题主要还是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如果行政机关要想关停企业,首先要有合适的理由。如果说环保的关停是以环保问题给予关停的,那么应当有《环境保护法》相关的一些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废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
有环评文件,因政策变化导致该类企业在本地上不能生产,这类不能因《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进行关停,如果一定要关停的应当给予补偿。 环保关停中的养殖企业,化工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都不属于环保关停的范畴,应当叫做征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不得不作出一些行政行为。如征收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等,这些都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一些通知,都有关于类似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原来相关部门做出承诺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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