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号 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7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鑫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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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保咨询 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五金产品 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国内贸易代理; 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教育教学检测和 评价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藏新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龙净实业 94.69%股权,为龙净实业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阳光集团持有龙净实业 48.29%股权,阳光集团子公司西藏新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龙净实业 46.4%股权,阳光集团合计控制龙净实业 94.69%股权;阳光集团持有鑫拓诚 100%股权。因此,龙净实业和鑫拓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龙净环保9.91%股份,紫金矿业及其关联方持有龙净环保19.46%股份。紫金矿业为增强龙净环保的控股股东地位,不断提升持有龙净环保的股份比例,为保证龙净环保持续稳定经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紫金矿业友好协商一致,于 2024年 1月 29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事宜。
2、由于龙净环保已发行的可转债陆续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被动稀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主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7,118,7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02%,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均为107,11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1%。
2、龙净环保于 2020年 3月 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龙净转债”)2,000万张,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0亿元。龙净转债自 2020年 9月 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为 2020年 9月 30日至 2026年 3月 23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实施转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比例被动稀释。
3、2022年 5月 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阳光瑞泽实业有限公司、林腾蛟先生、吴洁女士与紫金矿业签署控制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将其剩余持有合计107,118,761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予紫金矿业。2024年 1月 29日,经各方协商,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详见“三、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相关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原转让方与紫金矿业于 2022年 5月 8日签订了《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协议约定了委托表决权及董事会提名权等相关事项。2024年 1月 29日,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表决权委托和董事会提名事项进行变更,并签署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乙方(2)(出让方):上海鑫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
1、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第八条 关于控制权的特别约定”之8.1.4条款、“第九条 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特别约定”、“第十条 涉及委托表决权股份处置的限制”中关于委托表决权和乙方股份处置限制相关约定。但是,原协议“第八条 关于控制权的特别约定”、“第十条 涉及委托表决权股份处置的限制”中涉及乙方、丙方不得谋求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的有关条款仍继续有效。
3、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18个月内,乙方不得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竞价交易等方式主动减持标的公司股份,但如乙方因资产债务重组、债权人要求处置等外部客观原因需要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况除外。
4、本协议的约定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原协议其他内容不变且继续有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火狐电竞均按原协议执行。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应修改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
5、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丙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07,118,761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 2022年 5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被动稀释、解除表决权委托后表决权增加)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07,118,761股 持股比例:10.02% 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控制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解除表决权委托107,118,761股 变动比例:可转债转股导致被动稀释降低0.11%(股份数量不变); 解除表决权委托增加10.02%
时间: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期间 方式:可转债转股导致被动稀释 时间:2024年1月29日 方式:解除表决权委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是否增持龙净环保股份。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字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火狐电竞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字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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