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制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第三条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
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电子邮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
对和无法发表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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