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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电竞中煤环保: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1-26 06:26浏览次数:

  北京金成山水科贸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金 成山水环保有限公司”、“北京明光环境设备有 限公司”

  现行有效的经主管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中煤 (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中煤环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本次挂牌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北京)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中煤(北京)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第 1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创立于 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楼南塔 22-31层,邮政编码:100020,联系电话,传真,中伦网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 300名,全所人数超过 2,800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约 600名左右。中伦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中国内地资本市场、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金融产品和信托、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跨境投资火狐电竞并购、工程和项目开发、融资业务、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破产清算和重整、海事海商、合规和反腐败、反垄断和竞争法、贸易合规和救济、海关和进出口、劳动人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商标申请、专利申请、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股本及演变、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等。

  (二)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向公司发出了有关本次挂牌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公司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公司进一步提供。上述公司提供的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

  (三)本所律师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本所律师对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公司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了解了公司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公司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经办人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主办券商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公司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财产权利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并就公司拥有商标、专利权属状况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了查档,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通过互联网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公司及相关方进行公开信息检索。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税务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对这些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2023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本次挂牌的决议有效期为 12个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场层级的议案》《关于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

  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1年 1月 1日至2023年 4月 30日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

  2、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核准后与全国股转公司签订挂牌协议; 3、授权董事会、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选签署本次事项相关文件、合同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等,并履行与本次事项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号十七区 18号楼 2层 202-48号

  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 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土壤污染治 理与修复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制 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及配件、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软件开发;工

  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 计以及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0年 10月 13日成立,于2023年 2月 28日按照截至 2022年 11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亿元。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667号的《营业执照》,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公司说明,公司是矿井水治理领域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矿井水治理领域的水处理设备、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项目运营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更,且已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中煤环保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元/股,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分别为 1,254.40万元和 3,449.36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 万元的条件,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估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评估,公司现有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质量,有效地识别和控制公司运营中存在的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在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市场禁入措施尚未消除,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为偿还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在重大方面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部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会计政策能够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容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的设立、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及工商登记备案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历次股本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经核查,天风证券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中煤环保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公司已与天风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天风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本次挂牌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天风证券已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2023年 2月 24日,中煤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由中煤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中煤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煤有限以 2022年 11月 30日为股改基准日,将中煤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77,298,010.66元按照 1.7730: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100,000,000元,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每股面值 1元,共计 100,000,000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中煤有限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中煤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北京中太新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出具的中太新财审字【2023】第 B0190号《审计报告》,以及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093号《评估报告书》。(3)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并授权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整体变更工作事宜。(4)同意根据整体变更事项重新制定股份公司章程。(5)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于股份公司新组建的董事会、监事会、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后终止。

  2023年 2月 15日,北京中太新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太新财审字【2023】第 B0190号《审计报告》,截至股改基准日 2022年 11月 30日,公司净资产值为 177,298,010.66元。

  2023年 2月 17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目的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093号《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年 11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整体资产按资产基础法所作的评估结论为:截至 2022年 11月 30日,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17,729.80万元,评估价值 21,604.14万元。

  2023年 2月 24日,中煤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中煤有限截至 2022年 11月 30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00,000,000元,每股面值 1元,共计 100,000,000股,由各发起人按照目前各自在中煤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2023年 2月 24日,全体发起人股东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事宜的议案》《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等关于本次改制相关议案。股份公司的设立取得了创立大会暨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10月 15日出具的《关于对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净资产出资到位情况专项复核的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2985号),因前期会计调整事项的追溯调整,截至 2022年 11月 30日止,中煤有限的净资产值由 177,298,010.66元变更为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5日出具的《关于中煤(北京)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评估结果变动情况的专项说明》,由于审计净资产调整对股改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产生了影响,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20093 号《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由 21,604.14 万元调整至 20,504.83 万元。

  根据公司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环保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软件开发;工程设计。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矿井水治理领域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矿井水治理领域的水处理设备、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项目火狐电竞运营服务,已形成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及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不存在依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经合法程序选举产生,不存在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领薪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独立的、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形。

  技术咨询;销售五金交电。(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成山水各股东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经核查,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其所持中煤有限股权的比例所对应的中煤有限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中煤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承继。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徐州山至青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股东李明光和丁玉荣系夫妻关系,李庭为二人之子;李齐为李庭堂弟,李明光、丁玉荣之侄;李维为李庭堂兄,李明光、丁玉荣之侄;李庭担任徐州山至青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徐州山至青 3.42%的合伙份额;李明光持有金成山水 70%的股权,李庭持有金成山水 15%的股权,李维持有金成山水 10%的股权,李齐持有金成山水 5%的股权,丁玉荣担任金成山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计 7名直接持股股东,包括 5名自然人股东、2名非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穿透后计算的合计人数为 6人,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清晰,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庭直接持有公司 39.30%股权、通过金成山水间接持有公司 1.47%股权、通过徐州山至青间接持有公司 0.06%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庭为李明光、丁玉荣夫妇之子,其中李明光直接持有公司 19.65%股权、通过金成山水间接持有公司 6.88%股权;丁玉荣直接持有公司 9.83%股权且担任公司董事;此外,李庭、李明光及丁玉荣于 2020年12月 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共同控制公司,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以李庭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除非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否则“一致行动”的期限自动续期。

  2010年 9月,天津市工商局核发(河北)登记内名预核字[2010]第 29546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李明光、李庭 2名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河北区的企业名称为静发(天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 9月 9日,静发天津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名称为“中煤(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公司住所搬迁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一号十二栋 3005室”,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4年 6月 5日,中煤有限股东李明光、李庭、丁玉荣、李维、李齐、北京明光作出股东会决议,(1)同意将原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专业承包,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咨询服务”;(2)同意公司的注册资

  2019年 5月 28日,中煤有限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 18,00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北京明光出资 1,800万元,丁玉荣出资3,600万元,李明光出资 7,200万元,李齐出资 900万元,李庭出资 2,700万元,李维出资 1,800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020年 12月 10日,李明光与李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明光将其持有公司 20%股权作价 3,600万元转让给李庭;丁玉荣与李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丁玉荣将其持有公司 5%股权作价 927万元转让给李齐;丁玉荣与李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丁玉荣将其持有公司 5%股权作价 900万元转让给李庭。

  2020年 12月 17日,李齐与丁玉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齐将其持有的公司 750万元股权作价 772.5万元转让给丁玉荣;李庭与丁玉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庭将其持有的公司 494万元股权作价 494万元转让给丁玉荣;李庭与李明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庭将其持有的公司 1,976万元股权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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